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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时间:2021-10-21 来源:政府办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保障,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条例》为各类市场主体活动提供了“硬核”护航

  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生指出,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通过正确有效执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提升内陆开放高地能级,助力河南在“十四五”时期更好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已经成为地区之间竞相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自觉行动。特别是当前,河南省经济正处于结构深度调整、动力加速转换、发展提质增效的关键阶段,迫切需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条例着眼于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亲企安企的舆论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突出构建“清”而有为、“亲”而有度的政商关系,着力在理顺工作管理体制、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保护企业财产权利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

  条例的出台,从法治层面为各类市场主体活动提供了“硬核”护航,彰显了河南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让一流营商环境成为河南新标识的坚定决心。

  对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明确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根据河南省委常委会10月审议通过的《关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中“九要、九不得”的精神,《条例》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积极宣传落实相关政策、平等对待市场主体、主动提供高效服务、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组织推动经贸活动、诚信守法履约践诺、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第二款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商环境工作中不得加重企业负担;不得滥用职权懒政怠政;不得歧视民营企业;不得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收受企业财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不得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不得新官不理旧账。”

  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明确: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条例》还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污水处理、通信、邮政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等信息,推广提供线上咨询等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服务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加大《条例》的执行和监督的力量

  在分组审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时,组成人员建议,要适应分众化的特点,做好条例的精准宣传解读和政策推送,一些工商户可能还不知道这个条例,所以要加大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另外,通过柔性监管,加大条例的执行和监督的力量,在监管方面做到“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还要开展政策实施监测评估,通过大数据对比分析、社会监督评价等方式,科学评估条例实施效果。

  近几年,河南的营商环境大大改善,但是与周边发达的省份相比,依然差距很大。组成人员表示,制定的条例弥补了河南省在营商环境方面法制的短板,适应企业迫切的需要。条例制定以后,关键在落实,要严格加强执法,尽快组织执法检查,通过这种方式督促条例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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