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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解读

时间:2021-09-25 来源: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宗旨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和根本宗旨。
   1、根本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方针是国家规定教育工作的总方向,是党和国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为实现该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对教育工作所提出的根本思想和总的工作方向。《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在义务教育中应全面地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同时,努力提高教育质量,是义务教育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义务教育是全面发展的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即面向全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
   2、根本宗旨。
   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是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在义务教育中,我们应通过贯彻义务教育这一根本宗旨,把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从升学教育的轨道转移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把升学率的竞争变为办学水平的竞争,从精英教育转向面向全体学生、促使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健全的个性,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义务教育原则
   1、国家、社会、学校、家庭予以保障的原则。
   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一种国民教育。它是关系到提高全民族素质的社会工程,是一项全社会的共同事业,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和支持。为此,《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同时,《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各方面职责,规定了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在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行为规范,以确保义务教育顺利推行。
   2、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义务教育实施的统一性是指国家依法统一地实行义务教育制度,要求全国都要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实施的灵活性是指在义务教育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必须因地制宜推行。如《义务教育法》在入学年龄方面第五条又规定:“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岁入学。”因此,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除了遵循国家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外,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合本地区实际的步骤、形式和措施,积极推进义务教育。
    3、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原则。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是指义务教育事业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的原则,过去基础教育的管理,存在着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不利于调动地方和群众办学的积极性,妨碍了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基础教育发展的步伐,《义务教育法》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4、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义务教育有普及性,即要求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但在普及的过程中,也应注意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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