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汴禹政办〔2022〕11号关于印发禹王台区行政应诉(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禹王台区行政应诉(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9日
禹王台区行政应诉(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条 行政应诉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委派人员代表被告应诉;对重大复杂案件,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 可以委派人员代表被告应诉。
以政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应当委派人员作为代理人参与应诉。
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应诉代理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一)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群体性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
(三)可能引起重大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四)对被诉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前款案件,被告负责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委托承办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应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指定一名副职分管,并确定1至2名法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二)统一接收、登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法律文书,办理行政应诉手续;
(三)审核行政应诉承办单位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拟订的答辩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四)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建议;
(五)拟订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提出相关法制建议;
(六)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其他与行政应诉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 应当予以登记并在3日内填写行政应诉审批表,确定承办单位, 提出应诉意见,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行政应诉中的主要职责:
(一)收到法制机构转送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后5日内,收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拟订答辩状,提交法制机构审核;
(二)确定委托代理人参与应诉;
(三)其他与行政应诉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事实和理由,对争议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之一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应当有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及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委托代理手续。
第十六条 行政应诉人员出庭应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准时出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
(二)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
(三)着装整洁,举止得体;
(四)语言规范,用语文明;
(五)尊重法官和诉讼参与人。
第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当充分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及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辨论。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的庭审。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行政机关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的,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5日内,拟订上诉意见报送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审查并提出建议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定。
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申请再审或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第二十一条 行政应诉(复议)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在收到领取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材料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领取材料,并在收到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材料的当天,向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告备案,提出是否需要政府律师帮助的需求。
(二)被诉行政机关作为案件负责部门,应主动承担应诉工作,需指定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直接参与被诉案件流程,严禁将诉讼案件全权交接给上级部门或委托给律师,不管不问。
(三)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为被诉行政机关提供业务指导。若案件最终被认定为行政败诉案件,行政机关需在30个自然日内提交行政败诉案件分析报告至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 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应诉工作需要,配备、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行政应诉人员、机构和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及时处理或者转交的;
(二)不按照本规定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
(四)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五)不按照本规定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民事诉讼、仲裁等案件的办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