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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5-38)

时间:2023-01-04 来源: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禹王台区的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2022年第5-38项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按照《关于规范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通知》(汴环委督察整改办【2022】113号)的要求,现将该任务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是整改任务:兰考县、龙亭区、禹王台区、杞县等地大量废品收购站管理不规范,部分站点超经营范围收购处置废旧汽车发电机、铅酸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油漆桶、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

  二是整改目标: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管理,取缔无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点,规范部分超经营范围收购处置废旧汽车发电机、铅酸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油漆桶、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废品收购站点,促进废品回收秩序,努力实现废品收购站点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管理规范、安全稳定,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废品收购站点设施,解决废品收购站点周边环境卫生及乱堆放问题,达到符合标准安全、净化、亮化、美好环境的要求。

  三是整改措施:(1)建立巡查机制,全面摸底排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兰考县、龙亭区、禹王台区、杞县7月底前完成对辖区范围内进行地毯式摸底排查,重点对出租院落、租赁厂房、小作坊等地区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做到不漏村、不漏户。各县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隐瞒、包庇,不得向非法废品收购站点提供经营场所。(2)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开封市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汴创卫指〔2013〕45号)精神,根据《开封市废品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实施细则》(汴创卫办〔2013〕24号),结合我市废品收购站点现状,按照城市整体规划,城墙以内原则上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城市建成区内的主次干道及河洪两侧;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旅游景点、城市居民楼内;铁路、施工工地、水源保护区500区域内;党政机关和学校附近的废品收购站点,2022年10月底前依法予以取缔。(3)严格执行废品收购管理经营范围,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危废监管的要求,危废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贮存、处置和利用,任何废品收购站点不得违法违规私自买卖危险废物。2022年10月底前,对废品收购站点在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自行回收废旧汽车发电机、铅酸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油漆桶、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依法予以取缔;规范治理废品收购站点。(4)加强行业管理,部门合作推进。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切实增强行业管理,各县区各自成立联合督导小组,及时调研、实地督导、适时通报;加强行业监管部门的协调与联动,属地政府要强化部门协作,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打击废品收购站点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服务效能,确保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整改验收工作。

  四是整改完成情况:(1)乡、办事处深入辖区对废品收购站进行摸排,登记经营户信息,向经营者宣传相关政策法规,点明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废品收购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要求经营户自查自清。(2)联合环保、市场监督等部门深入现场督促指导,强化属地管理,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发挥整改对工作的推动作用,注重解决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把整改成果常态化、制度化。(3)南郊乡、汪屯乡重点核查辖区内废品收购站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收购电池、农药包装废弃物、油漆桶、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发现问题及时告知负责人立即停止经营,规范化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