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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2-09-29 来源: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提高民事团队办理“诉前调确”、“诉前调书”

  案件的积极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诉前调解应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应当通过当面释明、书面释明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诉讼成本,讲清人民调解等非诉方式的便利、低成本优势,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但不得因案件较多等理由阻止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第二条诉前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愿。经释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导入诉前调解程序;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登记立案。严禁不经当事人同意将所有民事纠纷以“民调”案号强制导入诉前调解程序。

  第三条规范诉前调解收案范围。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经审查属于家事、相邻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争议、劳务合同、交通事故赔偿、物业供水供电供暖服务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20万元以下的债务、证券期货或其他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争议不大的纠纷的,应当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对于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拖延诉讼或者其他不适宜调解纠纷的,不得进行诉前调解。

  第四条强化诉前调解与诉讼的程序衔接。诉前调解成功的,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能够及时履行的,应当主持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当事人需要司法确认或申请出具调解书的,应当协助办理网上立案事宜。

  第五条各民事团队受理的“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案件纳入员额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工作量考核。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案件结案1件折合简案0.2件。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