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开封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教基一[2014]3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2号)要求,随着学籍管理实践日益丰富,更好的优化服务,不断提高学籍管理工作效能,严格学籍变更审批流程,确保学籍信息数据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目前使用教育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高中学籍管理并行使用省建《河南省普通高中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终身不变”的原则实行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涵盖有关学生、家庭情况等重要字段,其中关键字段包括学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学籍号、学习经历、家庭住址、监护人信息、联系电话等,关键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必须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安全。 
第四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区)管理,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工作,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市直管学校的学生进行电子学籍系统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生电子学籍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系统的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和县(区)学籍管理员平时应每周至少登录二次电子学籍系统,发现有待办业务的,应及时处理。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五条 学校实行秋季招生,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县(区)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学生信息。
第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生个人基础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
(二)学生个人辅助信息(户口所在地、户口性质等);
(三)学生学籍基本信息(入学年月、入学方式、年级、班级等)
(四)学生个人联系信息(现住址、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五)学生个人扩展信息(是否独生子女、是否受过学前教育、是否留守儿童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等);
(六)学生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信息(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姓名、关系、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学籍基础信息、信息变动、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变更学籍信息申请,同时上传《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十条 转学
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得将学籍作为入学条件。接续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已接续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
学生转学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转学核办完成后,学生方可到转入学校就学。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1、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
3、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首先到转出学校打印学生的学籍卡或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签章。然后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提交转学申请并上传佐证材料电子影像件。除因故障需要先线下办理以外,取消纸质转学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每学期开学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省内转学事宜。
转学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
符合转学条件1:需提交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和与学生关系的证明材料。
符合转学条件2:需提交学生本人的《居民户口簿》。
符合转学条件3:需提交学生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居民户口簿》;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单位证明。
符合转学条件4:需提交学生与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居民户口簿》;学生监护人房产证或居住证、租房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含一年)。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跨省转学的学生所需提交的材料与省内转学所提交的材料相一致。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报到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发起调档操作,逾期不调档的,电子学籍系统将自动取消该业务。对于未报到的学生招生学校不得发起调档申请。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一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因病假需办理休学手续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因事假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办理休学手续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说明事由原因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提交休学申请时,上传佐证材料电子影像件应包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由原因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上传复学申请佐证材料电子影像件应包含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对离校前未告知学校具体原因,离校时间超过3个月且联系不上的学生,学校应在电了学籍系统中将其置为“其他离校”状态。属于义务教育辍学的,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三)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四)学籍系统将允许处于“出国”“其他离校”等状态的学生直接办理转学(含跨省转学)。转学完成后,学生状态不变,在转入学校办理恢复入学资格后变为在校生状态。
第十三条 留级、跳级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
(二)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第十四条 升级、升学
(一)正常升级、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每年的7月30日前在电子学籍系统内完成中小学生毕业结业操作。每年的8月10日24时完成非毕业年级中小学生升级处理,由教育部在学籍系统后台统一进行。升级操作不影响非毕业年级学生之前已经发起的转学等业务的办理。
(二)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外地就读学生审核”“毕业后跨省就读学生核办”。 学生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负责核办毕业后就学申请,对于外地县(区)同意接收的要及时办理,不得以接收地县(区)可能违规招生、学生分数可能未达到接收地县(区)要求等理由驳回申请。学生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操作。
(四)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要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电子学籍,纸质档案建立、转接,学籍变更、休(复)学、跳级、辍学、注销、毕业等申请、审批及资料管理。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学校要按照“专机、专柜、专人、专号”的配备原则,加强学籍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学籍管理员需由服务意识强、工作责任强、政策业务熟悉、电脑操作熟练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在岗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三年;学校拟用学籍管理员或变更学籍管理员需报请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适合担任校级学籍管理员的,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可要求撤换。 
第十七条 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实名制登陆管理,县(区)级、校级学籍管理员根据分配的专用账号和密码登录管理系统进行学籍的网络化管理。除学籍管理员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访问、查阅学籍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学校应为学籍管理员配备专用电脑、专用网络、专用橱柜和扫描设备等,加强学籍管理。专用电脑只能用于学生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专用橱柜存放学生档案及相应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并妥善保管学生纸质档案。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每月对县(区)、学校学籍管理在办业务核办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纳入年终县(区)、学校学籍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学籍数据仅服务于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从严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和使用流程,未经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不得下载、不得复印学生学籍信息(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除公安、监察、检察、法院等部门办案需要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外,学籍管理员在授权下协助提供单个学生信息的查阅、提取、打印服务。除本单位教育事业统计、财务、审计等需要之外,不得公开和使用学生数据统计结果。学籍数据不得被用作商业用途。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各学校法人为本单位学籍管理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如发生因管理疏漏导致以县(区)、校为单位的数据大量泄露和盗用,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甚至因此发生民事或刑事违法行为,将严肃查究相关单位、部门、个人责任甚至附带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要根据细则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违反细则有关规定,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学校违反细则有关内容,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电子学籍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是教育事业统计年报的重要来源,是省、市级财政经费下达的重要参照。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电子学籍系统中完成学校撤并或新建、新生学籍注册、审核、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应操作。凡因人为因素导致数据不实的,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违反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含给未在本校上学的学生)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5、不及时报告学生辍学情况的; 
6、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7、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8、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9、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10、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